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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金晴   提問時間: 2013-06-20 20:25
 標題:請問我們能以此告開發商嗎?
內容:

    尊敬律師:

    我在2012年12月底在薊縣中節能遠景上邑購買一套住房,是贈送帶前後小院的零層的。當時開發商搞活動稱現房銷售,銷售員帶我們到現場看的房,看房時銷售員說房屋已經全部建好,就剩小區綠化和一些小區的細節問題做好之後就可以交房了,當時零層地面前面與路面是平行的,前面沒有任何遮擋,銷售員也說交房時零層前面是不會有遮擋的,之後我們就簽定了購房合同辦理了相關手續。(開發商沒有在合同上約定的2013年3月31日交房,而最近發的入住通知函上說延遲到6月30日)4月份的時候我到現場看房時,零層前面的路面竟然比零層前小院地面高出三米多,和一層一樣高,站在零層地面就是像掉在了很深的大坑裏面一樣。我們覺得心裏非常堵得慌,多次去找開發商,而開發商卻很蠻橫的說他們的模型當時做的很清楚,那時我們纔看了一下模型,上面確實顯示出來了,但當時我們看房時銷售員是帶我們到現場看的現房,沒有讓我們看模型,而且銷售員當時就沒有跟我們說路面的事,現在開發商反口說當時跟我說清楚了。把我們氣壞了,我們沒有辦法只能看了看合同上的圖紙,而圖紙也沒有標出來。請問路面高出地面的,開發商在圖紙是不是應該標註出來或是以文字的形式向購房人說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告開發商嗎?

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3-06-23 18:44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金晴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地面設計規範》(GB 50037-96)的規定,建築物的底層地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面150mm,結合您提供的信息,小區室外地面已超出零層地面三米多,已經違反了前述規定。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您提供的信息,由於購房時開發商並未明確告知您路面超出小區零層地面三米多的情況,購房合同實際上是基於您對房屋及小院環境的誤解訂立,因此,您可以依據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您與開發商訂立的購房合同。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3年6月23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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