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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劉芬   提問時間: 2013-06-18 23:09
 標題:支持老人再婚,難道錯了嗎?年輕後婆婆,陰謀奪財。
內容:

    04年9月我與老公結婚。當時,公婆健在,獨子。老家130平米三室一廳,公婆和我們都住。市裏89平米兩室,爲我倆婚房(兩房俱在公公名下)。另外,公公有一輛夏利汽車,爺倆經營一家工廠(與人共用執照)。05年1月,婆婆去世,臨終囑託公公把婚房過戶給我們。由於婆婆去世時間短,還沒辦理過戶。05年4月,公公與小他16歲同村喪偶女子結婚(生活困難,帶一女,13歲)。當時,他們再婚我沒有阻攔,還很配合。後來,再提過戶的事,公公說房子未滿5年過戶費高,過過再說。自從公公再婚後以工廠虧損爲由拒絕支付我老公工資或生活費。直到06年7月,我們女兒已經1週歲,我找公公理論,結果公公很不高興,說房子沒說不給你們,我又不是今天或明天就死了,房本先給你還不行啊。好說歹說也說不通,老公說不管怎樣他是爹,我自己找工作,多少也可養家。08年,公公說工廠經營不好,把三室買了30多萬後,爲後婆婆前夫名下的兩室付清房款,精裝修後居住。10年,公公說廠裏經營困難,想投點資,又說我們在市裏住也不方便,把房買了,在近郊買小產權房兩套,還有剩,可以借他投廠裏。可是,10年8月買第一套房時,他說他是農民,我們都是非農業,寫他的名字比較合法,爲讓我們放心,還給我們寫了20萬的借條。買第二套房時,是在老家那邊,公公說在自己家門口就寫我老公的名字吧,我們10年12月籤協議交定金,房主說轉年五月份交房,交房前把餘款付清就行。當時,我們剩的錢一部分我公公用了,還剩40萬,以我老公的名義借給他們爺倆都認識的人做生意,一時也拿不出。所以,後面付款是分幾次交的(由我公公代交)。後來,公公說他住在女方家,有人說閒話,後老伴總是委屈的哭。我們說房子空着,不如您就住吧。11年底,公公高興地搬進第二套房,我們也一起過的年,我們每逢年節休假也回老家看望,一家也算其樂融融。12年7月底8月初,公公跟我們說他60歲了身體也不好,每天累的要命廠子也不賺錢,問我們要嗎。我們說現在工作生活挺好的不願冒風險。他說那麼他要把廠子盤出去,也剩不了幾個錢,用我們的錢就換不了了,兩套房子最後是我們的,他自己找個清閒的工作能生活(他有養老保險)。我們也表示理解,可是8月25日晚11點多接到後婆婆電話,說公公不行了,我們趕過去也沒見着活面,120一小時後纔到說是心梗,人就死在車上,剛進小區不遠。當時我們也沒過多追究死因,一是現在的這種病的很多,二是覺得人都死了何必爲難一個女人。接着,我們料理後事,後婆婆1分錢也不出甚至120的錢也是我交的,可是最後禮錢剩餘15000左右,她一把抓在手裏,我老公說我們不跟您爭,您出點錢去看看爺爺(80多歲),安慰安慰老人。她說,我女兒上學錢還不夠管不着外人。結果我們還拿出5000給她。再後來,她把我們買的第二套房掛到中介去賣,我就阻攔了。十一她女兒放假,她們娘倆和她女兒的男朋友就趁我老公不在家打了我,後來我打了110才解決,警方責令她們搬走。11月我們接到法院傳票,開庭後,她竟然拿出另一張第二套房的協議,是我公公跟原房主籤的,原房主也出庭說跟我老公籤的是草稿。我公公生前說過原房主是他姐夫的親外甥女,但我沒想到他們還會做假。雖然,我們對我公公做事有點意見,但是我們絕對相信,他不會做這種缺德事。13年1月我們要求法庭筆跡鑑定,二月雙方協商鑑定機構,直到今天6月18日才讓我們交錢鑑定,我們提出時間太長了,能不能換一家鑑定機構,對方有後臺,恐怕找關係了。法庭以理由不充足斷然拒絕。法庭能不能主持公道,我們的形勢的優劣,盼請哪位專家指點迷睛,就我們於水火之中。

回覆部門:財產問題   回覆時間:2013-06-19 18:15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劉芬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司法鑑定

    由於您與對方當事人已協商確定鑑定機構,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排期鑑定的時間過長可作爲更換鑑定機構的理由,因此,對於您更換鑑定機構的要求可能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鑑定結論作出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爲定案依據。

    有如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

(1) 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 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 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 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 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綜上,鑑定結論作出後,如您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重新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 關於生前債務

    您公公生前向您丈夫所借的20萬元爲您公公對您丈夫的生前債務,您丈夫有權主張在您公公的遺產中優先受償。

3. 關於第一套小產權房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着規定。”

    第一套小產權房爲您公公生前所購,是您公公與您後婆婆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您公公與您後婆婆的女兒間形成撫養關係,您丈夫可依法繼承該房產的50%的1/3;如您公公與您後婆婆的女兒間未形成撫養關係,您丈夫可依法繼承該房產的50%的1/2。

4. 關於第二套小產權房

    根據您的表述,訴爭房屋即第二套小產權房爲您丈夫所購,且您丈夫的戶口類別爲非農業,根據相關政策規定並參考相應判例,非農業戶口的購房者購買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鑑定結論確認原房主與您公公所籤合同上簽字字跡爲真,則該房屋爲您公公與您後婆婆的生前共同財產,您丈夫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繼承份額同第3點;並且您丈夫有權向原房主主張對購房定金予以返還。

    如果鑑定結論確認原房主與您公公所籤合同上簽字字跡爲假,且原房主主張與您丈夫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您丈夫有權向原房主主張對購房定金予以返還。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6月19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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