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芬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司法鑑定
由於您與對方當事人已協商確定鑑定機構,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排期鑑定的時間過長可作爲更換鑑定機構的理由,因此,對於您更換鑑定機構的要求可能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鑑定結論作出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爲定案依據。
有如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
(1) 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 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 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 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 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綜上,鑑定結論作出後,如您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重新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 關於生前債務
您公公生前向您丈夫所借的20萬元爲您公公對您丈夫的生前債務,您丈夫有權主張在您公公的遺產中優先受償。
3. 關於第一套小產權房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着規定。”
第一套小產權房爲您公公生前所購,是您公公與您後婆婆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您公公與您後婆婆的女兒間形成撫養關係,您丈夫可依法繼承該房產的50%的1/3;如您公公與您後婆婆的女兒間未形成撫養關係,您丈夫可依法繼承該房產的50%的1/2。
4. 關於第二套小產權房
根據您的表述,訴爭房屋即第二套小產權房爲您丈夫所購,且您丈夫的戶口類別爲非農業,根據相關政策規定並參考相應判例,非農業戶口的購房者購買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鑑定結論確認原房主與您公公所籤合同上簽字字跡爲真,則該房屋爲您公公與您後婆婆的生前共同財產,您丈夫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繼承份額同第3點;並且您丈夫有權向原房主主張對購房定金予以返還。
如果鑑定結論確認原房主與您公公所籤合同上簽字字跡爲假,且原房主主張與您丈夫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您丈夫有權向原房主主張對購房定金予以返還。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