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豔芳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用人單位對相關證件進行扣押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返還相關證件。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您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救濟,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您的證件,並對用人單位作出相應的處罰。
3.若您通過行政救濟途徑仍無法拿回相關證件的,您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若您對裁決內容不服的,您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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