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鑫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仍現行有效,縱然《勞動合同法》是新法,然而二者規定的是不同的救濟途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從司法救濟予以補償的角度出發,而《勞動合同法》是從行政救濟予以賠償的角度出發,並不相互衝突,《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仍可適用。
另外,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佈的指導仲裁機構及法院裁判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下述規定也可供理論參考:“26、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7、由於原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尚未被修改或廢止,因此勞動者因追索勞動報酬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或因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從司法實踐來看,25%的經濟補償金也一般能夠得到仲裁機構及法院的支持。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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