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秦文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權屬應該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房屋的貸款具體由誰償還,此爲債權法律關係,不影響物權的歸屬。即該套房的所有權爲您與您的父親共有。
其次,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若您與您的父親未就處分房屋另作約定,且您對房屋所有權的份額不足三分之二或您與您父親對房屋的共有方式爲共同共有,則您賣房的行爲應經過您父親的同意,並且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主體應爲您與您的父親。由於您父親的配偶並非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故您父親的配偶不是房屋過戶的主體。
最後,將房屋過戶的行爲屬於對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您的父親在對房屋享有份額的範圍內,有權對房屋的所有權進行處分,若經過您父親的同意,可將房屋過戶至您的名下。據我們瞭解,在共有人或直系親屬間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費並不高,具體情況,建議您諮詢房管局相關部門。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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