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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唐洪平    提問時間: 2013-06-16 20:32
 標題:手機退貨
內容:

    我6月11買了一部手機,第二天發現質量問題,經店方返回檢測發現質量問題,我要求退貨,他們說要收%10的磨損費,這屬於正常的嗎

回復部門: 民事訴訟    回復時間: 2013-06-17 16:51    是否超時: 否

 

尊敬的唐洪平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另外,《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1條進一步規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包括: 

1. 主機: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
2. 充電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電器無法正常充電
3. 電池:充電後手機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斷依據為電池容量不小於80%
4. 移動終端卡:不能正常工作
5. 外接有線耳機:不能正常送受話
6. 數據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注:網絡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綜上,首先應考慮您購買手機時與銷售者是否有特別約定,如有,依約履行;若沒有相關約定,且店方檢測出的質量問題在上述之列,則銷售者應按發票價格一次性全額退款,而不應扣除10%的所謂磨損費。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6月17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參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采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為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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