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唐洪平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另外,《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1條進一步規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包括:
1. 主機: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
2. 充電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電器無法正常充電
3. 電池:充電後手機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斷依據為電池容量不小於80%
4. 移動終端卡:不能正常工作
5. 外接有線耳機:不能正常送受話
6. 數據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注:網絡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綜上,首先應考慮您購買手機時與銷售者是否有特別約定,如有,依約履行;若沒有相關約定,且店方檢測出的質量問題在上述之列,則銷售者應按發票價格一次性全額退款,而不應扣除10%的所謂磨損費。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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