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虎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您口頭提出辭職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 關於該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問題:
首先,該單位應足額發放拖欠您的工資;
其次,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用工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建議您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充分、有效地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給您拖欠的工資以及2.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上述2.5個月的工資以您前三個月的實發工資爲基準。同時,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爲您繳納社會保險。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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