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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胡嘯   提問時間: 2013-06-16 10:25
 標題:天嘉湖公園城購房被售樓小姐忽悠記 我現在能要我的4萬元嗎?
內容:

    天嘉湖公園城,交定金千萬別超過10000元,一個讓我損失40000元的地方,2013年2月份,我聽說天嘉湖公園城的房子怎麼樣怎麼樣好,將來地鐵會通到嘉湖,還有友誼南路延長線也通到天嘉湖,將來從天津市裏開車走友誼南路延遲線到天嘉湖只要15分鐘,將來哪個政府大樓將會搬過去;我從河東區開車30多公里到天嘉湖,大門是漂亮,售樓處對面的別墅羣挺好看的,到售樓處看了一下,他的模型弄的跟實際的不一樣,讓人感覺自然環境挺漂亮的,現在想想,他們是在誤導消費者,售樓小姐帶我看樣本間,挺合適的,然後看了毛坯房,200平米,空間挺大的,適合住,也適合辦公,我們當時也要求上現場看一下,售樓小姐以不知道工地大門在那爲由、工地放假爲由,工地都封起來了進不去,我問房型是不是都一樣,他說都差不多,現在別墅羣裏只有帶地下室的房型,230多平米;我還是要求去看現場,售樓小姐說,真的沒有法進去,再三保證沒有問題,我當時準備交20000元定金,看樣本間加毛坯房我挺喜歡的,定的房子前邊說有20多平米院子,後面有40多平米院子,送個車位,在優惠3個點,30天內52萬,要是不交有三個點將收回,他們2014年8月份纔給房子,我給售樓小姐忽悠,說他們公司什麼規定,交保證金最低40000元,我呢?認準他們房子應該跟他們的樣本房一樣大氣,售樓小姐說七天內來交房款,我又交了20000元購房款;

    過完年回來,我準備去交購房款,我帶着我父親,母親對象去天嘉湖公園城,準備交首付,我父親要求看房子現場,他們主體已經封頂,現場在施工了,還說什麼進不去,買房子是一輩子的事情,我們在三要求下,她同意指了一條明路,售樓小姐帶我們從一期別墅羣穿過,售樓小姐回去了,我們前面是挖土機,推土機正在挖一條河,挖了4,5米深了底下都是乾的淤泥,我們都知道,不管什麼工地都有道路,都有進場材料、人員的大門,售樓小姐給我們出了這個損招,使我們之難而退,“姐姐你真的太損了,將來結婚也會因爲你的損而離婚的”;我們圍着工地的圍牆轉了一個大圈,到工地大門口,前面天嘉湖河堤,在前面是有一排房子,根本不是效果圖體現的那樣,很失望,天嘉湖還有天嘉湖度假村,我看天嘉湖公園城它只是使用天嘉湖的湖水,到我選的樓裏,很失望,跟我看的樣本房差的太多了,樣板挺寬敞的,樓裏面看,緊湊的很,我感到被售樓小姐給騙了,一問三不知。

    我被騙了,您注意點!

    我認栽了,2013年4月18日,我到天嘉湖中信公園城退款,寫好所有手續,由於生意原因我急着用錢,售樓小姐給我的承諾是20個工作日到我的農卡卡上,經多次催要無果後,我無奈之下寫出此文,你們公司規定我的40000元現金不退,那爲什麼我該退的20000元,承諾20個工作日退給我,怎麼不按你們中信公司的規定去做呢!只能說你們言而無信,你們還是講誠信的公司嗎?你們還是講信用的公司嗎?一個無奈者的聲音!

[附件1]

[附件2]

回覆部門:合同糾紛   回覆時間:2013-06-17 16:18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胡嘯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與開發商簽訂了《中信公園城宇認購協議書》(以下簡稱“《認購協議書》”),交付定金4萬元,約定按協議約定與開發商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附件2提供的信息,《認購協議書》約定,如您未如期與開發商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將不予返還;且《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如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支付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支付方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您未按照《認購協議書》約定與開發商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您爲違約的一方,根據《認購協議書》約定及《合同法》規定,您支付的定金4萬元將不予返還。

    另外,關於您已向開發商支付的購房款2萬元,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據此,由於您並未與開發商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開發商收取的購房款2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您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3年6月17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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