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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劉鑫   提問時間: 2013-06-14 23:23
 標題:急求律師幫助!
內容:

    本人2013年1月份辦理辭職,2月份到所屬仲裁立案,主張單位支付,第一,苛扣的部分工資;第二,拖欠的2個月的工資,第三,入職到辭職期間的加班費,以及上述3項金額總和的25%的賠償金。仲裁審理後,判決單位支付,第一,部分苛扣工資以及25%的賠償金;第二,拖欠的工資以及25%的賠償金;第三,支付加班費以及25%的賠償金。單位不服,現在上訴了。第一項,苛扣工資部分,單位認爲按照銷售政策,只支付80%的工資並且不支付基本工資,但是我沒有見過這份銷售政策,也沒有我的確認簽字,也沒有會議記錄,只是單位單方面提出有這個政策。第二項,拖欠2個月的工資,單位支付,但是不支付25%的賠償金。第三項,關於加班費,我從入職以來一直是單休,單位以規章制度規定加班必須提前申請,一直到董事長簽字同意纔算作加班,可是我們從來就沒有加班要寫申請,就是每週單休,他們說的政策也沒見過,現在就是不承認我加班,所以不支付我加班費及25%的賠償。還有就是單位欠繳我3個月的保險,一直不給補交,也一直不給我辦理離職的手續,導致我現在一直不能工作,現在我作爲勞動者真的很無助,手裏也沒什麼證據,急求律師的幫助,萬分感謝!

回覆部門: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2013-06-17 16:49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劉鑫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用人單位以銷售政策、規章制度爲由剋扣工資、拒付加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也有所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綜上,規章制度作爲法院審案依據的前提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和已向勞動者公示。如果銷售政策、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勞動者公示,不應作爲仲裁或法院審理依據。

2.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所拖欠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仲裁裁決單位向您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是有法律依據的。

3. 用人單位拒絕爲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用工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並可依上述規定主張相應的經濟補償。

4. 用人單位不配合您辦理離職手續

    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可以證明您與該用人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一般不會影響您再就業。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扣押您的證件拒不返還,您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他們要求單位返還您的證件。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6月17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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