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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聖鵬   提問時間: 2013-06-14 17:28
 標題:飯店老闆欠我賣菜錢不還
內容:

    飯店老闆欠我賣菜錢5年 每次去要都是過幾天 雖然不多隻有5000塊錢 但也是一天一天掙出來的 欠了5年都不換 我想起訴

回覆部門:債務債權   回覆時間:2013-06-17 16:38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李聖鵬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可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故若您在五年期間,多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且上一次主張債權的時間距今未超過兩年,則您對債務人的5000元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您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最後,建議您起訴前,準備好欠款及您多次催要欠款的相關證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6月17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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