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老闆欠我賣菜錢5年 每次去要都是過幾天 雖然不多隻有5000塊錢 但也是一天一天掙出來的 欠了5年都不換 我想起訴
尊敬的李聖鵬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可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故若您在五年期間,多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且上一次主張債權的時間距今未超過兩年,則您對債務人的5000元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您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最後,建議您起訴前,準備好欠款及您多次催要欠款的相關證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