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2012年10月份生的孩子,產假結束後於今年3月份回公司上班,由於公司在開發區離市區路途遙遠,加之家中無人能看孩子,現想申請休哺乳假,但公司說沒有哺乳假只能休事假,而且事假超過30天公司連保險也不給上,請問合理嗎,謝謝!
孫琳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婦發(1993)第1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哺乳期保健:對有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第三款規定 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只要不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是應當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給您上保險的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