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天津 | 民生 | 廣電 | 津抖雲 | 微視 | 讀圖 | 文娛 | 體育 | 圖事 | 理論 | 志願 | 專題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舉報
教育 | 健康 | 財經 | 地產 | 天津通 | 旅游 | 時尚 | 購物 | 汽車 | IT | 親子 | 會計 | 訪談 | 場景秀 | 發布系統

"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曹穎   提問時間: 2013-06-13 12:17
 標題:電腦隨時可製作的東西對於時效性有法律意義嗎
內容:

    律師您好:物業起訴我2008年8月---2012.12的物業費,2012.11.15 物業通過ems 發過律師催繳信一封,但由於地址不是法定地址沒有收到。對於我超過時效的說法,物業又補交了證據:是一張照片。

    問題:

    1.照片:把如下內容打印後粘在門上,照了照片。(催繳通知單:尊敬的15-802業主:截止2010年7月你的物業費累計欠費:4608.00元。請您儘快到物業繳費。日期:2010年7月10日)

    這種隨時可以電腦製作的東西對於證明"時效性"有法律意義嗎?而且如何能證明是我家的門上呢,也沒有物業公司的章。

    2.照片是2010.7.10, 到2012.7.09 就又滿了2年了。2012.11.15的律師函又超時效了,對嗎?整件事情的時效還是不能連上是吧?

    請您百忙中指點。謝謝!

回覆部門: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2013-06-19 13:08   是否超時:否

曹穎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對方的證據有被支持的可能,針對您的抗辯,您可以提供反正予以證明。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請輸入查詢碼:
忘記查詢碼?
請輸入驗證碼:
看不清?
查詢結果後請及時進行滿意度評價
·【律師評析】公交606撞車事件 責任誰承擔?
·大學生就業季:警惕就業陷阱 擇業須謹慎
·杭州師大原副校長被控受賄近295萬 多用於購房
·朱曉麗律師簡介
·李明律師簡介
·範爽律師簡介
·劉秀芳律師簡介
·宋炳怡律師簡介
·楊勇律師簡介
·申新建律師簡介
關於北方網|廣告服務|誠聘英纔|聯系我們|網站律師|設為首頁|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津B2-20000001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205099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12120170001津公網安備 1201000200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