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物業起訴我2008年8月---2012.12的物業費,2012.11.15 物業通過ems 發過律師催繳信一封,但由於地址不是法定地址沒有收到。對於我超過時效的說法,物業又補交了證據:是一張照片。
問題:
1.照片:把如下內容打印後粘在門上,照了照片。(催繳通知單:尊敬的15-802業主:截止2010年7月你的物業費累計欠費:4608.00元。請您儘快到物業繳費。日期:2010年7月10日)
這種隨時可以電腦製作的東西對於證明"時效性"有法律意義嗎?而且如何能證明是我家的門上呢,也沒有物業公司的章。
2.照片是2010.7.10, 到2012.7.09 就又滿了2年了。2012.11.15的律師函又超時效了,對嗎?整件事情的時效還是不能連上是吧?
請您百忙中指點。謝謝!
曹穎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對方的證據有被支持的可能,針對您的抗辯,您可以提供反正予以證明。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