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網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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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 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 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 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 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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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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