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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先生   提問時間: 2013-06-13 14:57
 標題:開發商採取欺詐方法與購房人訂立購房定金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內容:

    2013年4月6日到河東區一樓盤售樓處,接待員以可以辦理假離婚手續和虛假收入證明的欺騙手段誘騙購房人簽訂購房意向書,並收取一萬元定金,現購房人要求解除定金合同,退換定金。

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3-06-19 12:04   是否超時:否

李先生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 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 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 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 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市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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