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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王先生   提問時間: 2013-06-09 08:51
 標題:前期物業費和裝修服務費等可否作爲開發商交房前提
內容:

    律師您好:

    我妻子婚前於2010年貸款購買了一處房產,2013年5月31日我陪同妻子帶着收房通知到項目處辦理房屋入住手續。開發商委託前期物業公司代爲辦理房屋交接手續,開始的時候前期物業工作人員告知:不交物業費、裝修垃圾清運費(一平米5元)和裝修服務費(一戶200元)不能交房,我和妻子商量要不先交3個月的物業費,並要求物業出具裝修垃圾清運費和裝修服務費的收費依據,物業要求必須繳納一年物業費,裝修垃圾清運費和裝修服務費收費依據也不能出具。

    我們不認可前期物業裝修垃圾及裝修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和必須繳納一年物業費的規定,我們認爲收房是作爲業主的我們和開發商之間發生的合同關係,與是否繳納物業費和如何繳納物業費無關,並且是否繳納物業費不能成爲開發商是否按期交房的的主要條件,主要條件應該是我們作爲業主應履行繳納房屋全款的主要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我們感覺受到欺詐,所以當時我們也報警了以作爲證據。

    購房合同中有如下補充合同條款:

    1.乙方收到甲方辦理房屋交接信函通知後,按規定時間到甲方領取“房屋交接單”,乙方持“房屋交接單”到甲方指定物業處辦理入住手續,如乙方未去辦理入住手續,也視爲房屋已交付,房屋保修期以及該房屋發生的相關費用以乙方收到“房屋交接信函”日期起計算。

    2.房屋主體通過驗收並具備通常使用功能(通水、通電,視爲具備通常使用功能),乙方應當接收房屋。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房屋交接信函後一個月內仍不辦理入住手續,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返還乙方已付購房款,雙方均不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3.在辦理進住手續時,乙方必須遵照物業公司有關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

    4.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

    5.會所主體的產權以及所有配套設施、室內擺設物品的所有權屬於甲方所有,並擁有對其的處置權利。

    需要請教律師的是,1.如果走法律訴訟途徑,案件風險高低?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2.起訴對象可否將前期物業一起列入還是另案起訴?

    非常感謝律師朋友的耐心瞭解,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3-06-27 14:13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王姓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律師根據您的介紹,認爲有幾個方面需要解釋、說明:

  1民事訴訟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不同的法律關係和訴訟目的,訴訟請求的寫法也各有區別。法院只有經過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對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做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裁判。因此只有在有具體訴訟請求和基本完整的證據材料的前提基礎上,律師纔有可能分析某項訴訟請求輸贏的風險。

  2從情況介紹看,本案應當是您妻子與房產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你們的思路是,簽約過程中房產商有欺詐行爲,使得您妻子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購房合同。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合同。是變更還是撤銷?變更怎麼個變法,撤銷怎麼個撤法?都需要你們予以明確。

  3因爲提供的情況說明有限,律師只能提示您注意下房產商提供的補充合同是不是格式條款,是不是對加重買方義務、減輕賣方義務的條款未作提示和說明,如果是,那麼按法律規定,這樣的格式條款是無效條款,沒有約束效力。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3年6月27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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