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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張小軍   提問時間: 2013-06-07 12:37
 標題:開發商違規交房,延期賠償金用物業費抵不合理
內容:

    我是天山水榭花都的60號樓業主,房子本該12年10月30日交房的,我們業主於12年11月5日、13年5月5日、5月30日集體找過開發商,開發商極不負責的敷衍我們,現在的情況是他們不管不問了,業主的鑰匙愛拿不拿,他們不再通知了,而且延期賠償金用28個月物業費一年羣暖費抵(相當於6032元),遠遠不夠賠償金數額,50萬的房子按1500一月的賠償也有10500元吧,我們業主也不同意用物業費抵賠償金。

回覆部門:律師幫辦   回覆時間:2013-06-27 15:44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張曉軍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般情況下,您和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於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都是有約定的,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式的約定,依照其約定。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韓娟律師

2013年6月26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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