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本人在2012年5月在武清區石各莊世嘉花苑(橄欖郡)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情況是我之前有過房屋貸款,已經結清並已出售,這些情況我都跟當時的銷售說明,他們說沒問題,我買房算首套購房,於是我就交了首付的錢,但到銀行辦理貸款時被告知算二套購房,現在賣我房的銷售已經都不在那做了,我找開發商去解決,我只想要回我們交的錢,因爲是他們的操作失誤,耽誤了我,現在我還在外租房,自己的錢拿不回,請您幫助我們這老百姓,謝謝
尊敬的樑春順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俗話說“打官司打的是證據”,房產商銷售員向您解釋算首套購房以及房產商操作失誤的事實,如您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人證、書證、錄音錄像等),法院一般不會採信。
2房產商不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對是否滿足首套購房貸款條件的解釋也不是金融機構的正式官方解釋。作爲具有基本社會經驗和理性常識的購房人,在涉及鉅額款項的交易中,理應盡到自己一方的合理注意義務,及時向貸款銀行覈實自己是否具有首套房貸款資格。因此法院通常會認爲,在沒有證據證明開發商故意誤導、欺詐的情況下,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風險由購房人承擔。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