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打算購買津南新城的一套房子,當時銷售承諾可以使用假離婚方法,讓我們首付三成購買這套房子。於是我先付定金2萬。後來,銷售又告知我們當時房管局管理變嚴了,所以一時沒法使用通過假離婚方法購買此套購房,讓我們一直等着。後來到2012年9月,在沒有徵得我們意見的前提下,將我們付了定金的那套房子出售給他人。在交涉下,津南新城承諾給我把定金退回。可是直到現在,2萬定金依然還沒有退回。請問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我的問題嗎?
尊敬的小邵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定金是作爲訂立主合同的擔保,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如果您和開發商約定的定金是爲了擔保後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而開發商在收取定金後未與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將房屋賣予他人,那麼,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您的定金。
如果開發商拒絕向您雙倍返還定金,您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您的權利。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