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詞典】獨生子女證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子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夫妻,經本人申請,發證機關審查,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成家庭有一個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7、離婚或喪偶的家庭,原沒有領證,且子女不滿十四周歲的。
生育第一胎是雙(多)胞胎的或無配偶者收養子女的,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