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天津菲沃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秦巍針對公司在技術合同認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留言,內容是:我公司客戶主要是中石油等大型國企,這些企業有自己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我公司與其簽署的軟件開發、勘探開發方案設計、地質研究、測井研究等項目均必須采用對方制式合同,中石油對這種技術類合同均稱為技術服務,采用自制格式的“技術服務合同”,與其物資采購合同、工程合同相區別。這樣格式合同到高新區科技局進行技術合同認定時,科技局答復因為合同封面上寫的是技術服務合同,不管合同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均不予認定。除非我們按照技術開發合同格式與客戶重新簽署,纔能認定。由於對方是大型國企,我們是民營小企業,我們根本不可能要求對方改變合同格式。我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是否能進行技術合同認定,技術合同認定是不是只看合同格式,形式比內容更重要麼?
針對這一問題,我們意識到問題的復雜性,從兼顧辦理規范和辦理效率兩個原則出發,一方面,我們制作了承辦單,請相關領導批示;另一方面,我們與天津市技術市場辦公室溝通,加強與天津市高新區科技局相關同志聯系解決方案。經過反復協商,了解到該事項的核心問題是當地稅務部門對技術合同登記的證明有相關要求。我們答復的內容是:首先我們可以肯定您提出的問題,就是合同封面的標題不能作為確定是否是技術服務合同的依據,我們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也沒有這項規定。關於這一具體問題我們找到了天津市高新區有關技術合同認定人員,他們提出,工作人員也是按照合同內容審理,但是當地稅務部門對技術合同登記的證明有相關要求,希望您抓緊再與他們聯系,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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