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李先生的投訴留言。內容為:“天津市的住房公積金是否為強制繳納的問題一直沒弄明白!為什麼有的企業繳納有的不繳納呢?社會保障問題得不到根本性解決的話,社會怎麼進步發展呢?”
客服人員在接到留言後,首先致電留言人與其溝通。李先生在塘沽一家外資企業工作兩年多,但單位一致以各種理由不給職工繳存公積金,但是因為將來會有購房需求,李先生決定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進行投訴。客服人員告訴李先生在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頒布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單位必須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按時足額為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否則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整改,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後,還就住房公積金性質向李先生作了詳盡的講解。在聽完講解後,李先生決定先行與單位人事部門進行溝通,如果溝通不成再請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執法。
有了法律的武器,李先生與單位人事部門的溝通變得非常順利:單位不但為自己補繳兩年多欠繳的公積金9000多元,同時也為與李先生情況相同的職工開立了公積金賬戶並根據就職時間補繳了公積金,並由7月起實現了正常繳存。對此,李先生非常感謝公積金管理中心快速、專業、有效的工作方式與令人滿意的服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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