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曾經在天津空港經濟開發區大型國有企業西飛國際航空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工作,系勞務派遣制,其勞動合同中規定為2011年2月-4月試用期(明確標注試用期工資),但未列出轉正後工資標准。
試用期滿後,本人多次向所在公司提出轉正申請,但公司以我未滿見習期一年為由拒絕支付轉正工資。
請問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且如何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協商不成,建議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民生詞典】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