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炎熱,酷暑難忍。最直接承受和最辛苦的是在高溫作業下的勞動者,如何關懷和保障他們的權益,能夠享受合理合法的條件、待遇、標准,都需要政府出臺明確的政策規定。幾十年來,在全國范圍內僅有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個規定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展為鮮明特征的,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此外,該規定也沒有表明,什麼溫度情況下,員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為此建議盡快修訂出臺《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一、明確高溫天氣標准
設定日最高氣溫達到某溫度時的天氣為高溫天氣標准。
二、明確停止室外作業溫度和時間
確定日最高氣溫達到某溫度以上時,用人單位安排室外勞動者停止當日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某溫度范圍內時,用人單位安排室外勞動者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幾小時。
三、發放高溫補貼
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某溫度以上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發放高溫補貼,其高溫補貼標准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高溫作業中暑可申請工傷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某溫度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五、保護不力單位承擔刑責
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大維權熱線宣傳力度
加大對勞動保障諮詢維權熱線號碼宣傳力度,提高、方便勞動者進行投訴,維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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