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律師您好:
我是一民營企業職工,現欲諮詢本人在該企業中遇到的違反勞動法的有關事宜,如下:
1.本人2011.3.7入職,2011.3.7-2011.3.31試用,2011.4.1至今(一年四個月)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請問是否有非法之處?如何處理?
2.試用期間只有試用工資1300元/23天*19天(實際試用天數),後來也沒有補試用期間的五險一金。請問是否應該補繳?
3.轉正工作期間,有五險一金,但是隻是按照最低基數和比例繳納。請問是否違法,可否要求補繳?
4.現本人已經懷孕(大齡),2013年1月預產期,可現被告知只有4個月產假,4個月後不上班算自動辭職,且這4個月產假期間的五險一金的扣除額(包括公司應該繳納和個人應扣除部分)需返還給公司。請問大齡產假是否是98天+30天=128天?4個月之後可否申請哺乳假(上班需乘4趟車才能到),最長多長時間的哺乳假,期間工資是否是2012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的80%?且期間的五險一金扣除額是不是單位負擔?如果期間因上述問題起爭執,4個月產假後算我自動離職,沒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維權,且賠償金如何計算?生育險繳存基數是最低基數,即影響到生育津貼金額,如何維權?
5.沒有年假,且偶爾週六日到單位開會、工作,現在會被輪班在休息日在家中工作,都沒加班費,且平時請假無論因病因事一律扣除缺勤當天全額工資,請問如何索賠?
(附:工作期間只有工資條、五險一金繳納記錄爲證,請假條公司留存本人沒有留存複印件。)
盼律師早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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