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年輕時因工作調動去了外地,退休後返回天津,98年自己買房時因外地戶口不可公產房登記,(房款爲本人自己錢款購買)只使用了母親的姓名登記。母親之前獨居1間“折小”,後因年歲漸大(98-2011去世前由我本人贍養)“折小”由弟弟99年之前轉賣,房款
爲1.8萬元轉交我本人手中,作爲母親身後事的費用。本人自己購買的房子因各種原因房子未能及時過戶,母親已於去年下旬去世,我兄弟姐妹5人在今年辦理了房屋財產公證,其中4人已經公證完畢,有1人因箇中原因不及時與我辦理公證,其家屬也進行阻礙和託延及提出無理要求,我本人也非常生氣,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此問題?
尊敬的馬占山網友:
您好,現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因此,您應及時通過協商方式,和其他人達成一致意見。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