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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許曉鵬
提問時間:
2012-06-2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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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孕期保胎單位拒付工資,拒續簽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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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本人與2012年4月初確認懷孕,之後先兆流產在家休息保胎,按時給單位假條,期間單位搬家了,也沒通知我,後經過其他途徑找到單位,6月初單位以未提供勞動爲由拒付工資,合同到2012年6月30日到期,單位拒絕續簽,本人已在社險做了妊娠登記,如單位拒絕續簽合同,停止交納社險 ,就不能享受生育險的各項政策,以上問題,找到勞動監察 ,以不歸管轄拒受理,到勞動仲裁去問,只讓填表,具體諮詢工作人員以不清楚爲由 ,不解答 ,請問,怎樣維護合法權益,勞動仲裁工作人員的做法是否合法,誰能維護孕期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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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2-07-01 17:32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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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友您好!
您的問題已經知悉,如果您已經和本單位兩次以上籤署過勞動合同,默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勞動關係。此種情況,可提交單位所在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陳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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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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