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的直接原因:一時衝動、朋友義氣、好奇心居前三位不變
兩次調查中均向未成年犯詢問了“犯罪的直接原因”。需要說明的是,鑒於調查中選項2010年是“有幾項選幾項” ,2001年是“限選兩項”,故統計中分別將兩個年度可比內容定義為復合變量,通過觀察每一指標在全部指標中所佔比重了解其變化趨勢。此外2010年增加了“受網絡信息的不良影響”,該指標在2010年全部指標中所佔比重為7.5%,已超過“受壞書和影視作品影響”(6.8%)所佔比重。為了與2001年比較,在定義變量時予以剔除。對兩個年度未成年犯犯罪的直接原因分別作了總體和16歲以下統計,結果如下表:
表3 兩個年度未成年犯犯罪的直接原因(復合變量%)
犯罪原因
|
2010年
|
2001年
|
總體
|
不滿16歲
|
總體
|
不滿16歲
|
一時衝動
|
29.5
|
27.9
|
28.9
|
28.9
|
受人教唆
|
12.8
|
12.0
|
13.5
|
12.8
|
好奇心
|
15.3
|
15.7
|
13.9
|
15.4
|
生活所迫
|
6.7
|
5.8
|
8.1
|
6.0
|
報復家庭和社會
|
2.8
|
3.0
|
2.4
|
2.3
|
受壞書和影視作品影響
|
7.4
|
9.3
|
8.9
|
10.8
|
朋友義氣
|
23.0
|
23.9
|
22.0
|
21.6
|
其他
|
2.6
|
2.5
|
2.4
|
2.1
|
注:①這組數據顯示的是復合變量百分比即2001年兩選和2010年多選分別在總體(100%)中所佔比重
②2010年犯罪原因的原始數據是“一時衝動”58.6%、“受人教唆”25.5%、“好奇心”30.4%、“生活所迫”13.2%、“報復家庭”3.5%、“報復社會”2.2%、“受圖書的不良影響”3.5%、“受影視作品影視作品的不良影響”11.3%、“朋友義氣”45.7%、“其他”5.2%。
③2010年“報復家庭”和“報復社會”分列、受“圖書”和“影視作品”影響分列,統計中合並。 統計結果顯示,無論是2010年還是2001年,也無論是未成年犯總體還是16歲以下犯罪人,“犯罪的直接原因”所佔比重排在前三位的均是“一時衝動”、“朋友義氣”、“好奇心”。
(四)犯罪的主要目的:“為了錢財”減少,“為了朋友”大幅增加
犯罪目的是行為人主觀上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羅大華主編.犯罪心理學新編[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56).)對未成年犯而言,犯罪目的體現了他們的思想意識,是其產生犯罪行為的原動力。在統計分析中,將2010年調查中“你這次犯罪的主要目的(有幾項選幾項)”定義為復合變量,與2001年比較的結果如下表:
表4 兩個年度未成年犯犯罪的主要目的(%)
犯罪的主要目的
|
2010年
|
2001年
|
總體
|
不滿16歲
|
總體
|
不滿16歲
|
為了報復
|
6.4
|
6.2
|
8.6
|
9.6
|
為了錢財
|
31.2
|
27.9
|
38.8
|
35.7
|
為了性滿足
|
7.3
|
8.9
|
4.8
|
6.4
|
為了朋友
|
28.6
|
27.9
|
19.8
|
19.2
|
為了制造社會影響
|
1.1
|
0.8
|
0.7
|
0.5
|
為了惡作劇或好玩
|
19.6
|
22.4
|
22.2
|
24.6
|
其他
|
5.7
|
5.8
|
5.1
|
4.0
|
注:①2010年數據顯示的是復合變量百分比即2001年兩選和2010年多選分別在總體(100%)中所佔比重
②2010年犯罪原因的原始數據是“為了報復”8.9%、“為了錢財”43.2%、“為了性滿足”10.1%、“為了朋友”39.7%、“為了制造社會影響”1.6%、“為了惡作劇或好玩”27.2%、“其他”7.9%。
③2010年“為了制造社會影響”2001年是“為了制造政治影響”。
從整體上看這組數據有以下特點:一是兩個年度“為了錢財”在各種目的中所佔比例都是最高的,2010年略有下降。不滿16歲相對最低;二是10年比較未成年犯犯罪的主要目的變化最為明顯的是2010年“為了朋友”的比重大幅上昇,“為了錢財”的比重則下降,不滿16歲與總體趨同;三是與前述犯罪類型中2010年犯“強奸”罪的比例有所上昇相聯系,“為了性滿足”也比2001年有所增長。
(五)犯罪時的心理狀態:不想後果、不知違法受罰、難以自控起主導作用,比例均有提昇
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受自身的心理因素影響。那麼他們容易在哪種心理支配下產生犯罪行為呢?在調查中我們了解了未成年犯“你違法犯罪時是怎麼想的?”(有幾項選幾項)兩個年度統計結果如下表:
表5 兩個年度未成年犯犯罪時的心理狀態(有幾項選幾項 %)
犯罪時的心理狀態
|
2010年
|
2001年
|
總體
|
不滿16歲
|
總體
|
不滿16歲
|
一時衝動,什麼都沒想
|
65.6
|
65.7
|
54.7
|
51.7
|
知道做壞事,但控制不住自己
|
27.1
|
26.2
|
26.6
|
25.7
|
不知道是違法犯罪,也不知道會受懲罰
|
46.8
|
51.8
|
34.9
|
37.0
|
認為自己犯罪可能不會被他人發現
|
17.0
|
15.7
|
16.5
|
15.5
|
犯罪能獲得好處很大,值得冒險
|
6.8
|
5.4
|
6.9
|
6.0
|
即使抓起來,走走後門也可放出來
|
6.8
|
9.1
|
4.7
|
5.1
|
法院對少年犯處理輕,所以犯罪也沒關系
|
2.8
|
3.9
|
3.1
|
3.7
|
憑經驗認為根本不會抓到
|
7.3
|
8.3
|
6.0
|
5.1
|
幾個人一起乾,可以推脫責任
|
2.1
|
2.1
|
2.4
|
2.8
|
其他
|
3.4
|
3.3
|
2.8
|
3.2
|
調查結果顯示,一是各種心理活動中“一時衝動,什麼都沒想”在兩個年度都是選擇比例最高的,“不知道是違法犯罪,也不知道會受懲罰”位居其次;二是上述兩種心態都是2010年的比例明顯高於2001年,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突發性、盲目性更為突出;三是犯罪時的僥幸心理如“即使抓起來,走走後門也可放出來”、“憑經驗認為根本不會抓到”也是2010年的比例高於2001年;四是兩個年度未滿16歲未成年犯犯罪時的盲目心理的比例均高於總體。
(六)重新犯罪:總體比例大幅下降,城市高於農村、閑散高於非閑散、低學歷高於高學歷
調查結果表明,2010年在押的未成年犯中,在這次犯罪前“曾經有過因犯罪被法院判決經歷”的有9%,不滿16歲為6.7%,低於總體;2001年有過“犯罪經歷”的佔27.2%,不滿16歲為27.9%,略高於總體。10年間無論是總體還是不滿16歲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比例均大幅下降。重新犯罪次數2010年也比2001年大為減少。如下表:
表6 兩個年度未成年犯此次犯罪前的犯罪經歷(有幾項選幾項 %)
此次犯罪前的犯罪經歷
|
2010年
|
2001年
|
總體
|
不滿16歲
|
總體
|
不滿16歲
|
一次
|
76.2
|
75.0
|
45.1
|
43.3
|
二次
|
22.9
|
25.0
|
18.4
|
16.1
|
三次
|
1.0
|
0
|
7.1
|
8.3
|
三次以上
|
0
|
0
|
29.4
|
32.4
|
在2010年調查中,我們向未成年犯詢問了“你認為導致你重新犯罪的原因”是什麼(有幾項選幾項)?回答按比例最高的是:“無一技之長,就業困難”34.2%,其他方面依次是“家庭的歧視”21.5%、“前科影響難以磨滅”21.5%、“回歸社會後空間狹小”19%、“重返學校的機會少”13.9%、“破罐子破摔,無所謂”13.9%、“社會的歧視”11.4%、“受未管所“二次污染”6.3%、“認為司法不公,報復社會”5.1%、“其他”15.2%。
進一步交互分析發現,從總體上看兩個年度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比例都是城市高於農村、閑散高於非閑散、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高於初中畢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如下表:
表7 兩個年度未成年犯重新犯罪與不同狀況的交互分析(%)
分 組
|
2010年
|
2001年
|
區域
|
城市
|
11.4
|
34.4
|
農村
|
7.9
|
20.3
|
生存
狀態
|
閑散
|
9.4
|
31.5
|
非閑散
|
8.2
|
19.9
|
文化
程度
|
初中沒畢業及以下
|
9.6
|
27.4
|
初中畢業及以上
|
6.5
|
2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