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2001、2010年兩次全國未成年犯調查顯示,10年間未成年人犯罪特征有以下方面變化:犯罪人主體特征:不滿16歲、農村、閑散比例明顯上昇,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依然高達七成以上;犯罪類型及刑期:侵財犯罪依然居首有所下降,性犯罪、殺傷犯罪均有上昇,刑期明顯增加;犯罪的直接原因:一時衝動、朋友義氣、好奇心居前三位不變;犯罪的主要目的:“為了錢財”減少,“為了朋友”大幅增加;犯罪時的心理狀態:不想後果、不知違法受罰、難以自控起主導作用,比例均有提昇;重新犯罪:總體比例大幅下降,城市高於農村、閑散高於非閑散、低學歷高於高學歷。
此項研究基於筆者參與的兩次全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一是2001年末-2002年初,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聯合進行的全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簡稱2001年調查)。本次調查以全國2001年末全部在押未成年犯為總體,抽取10個省、直轄市,獲得有效樣本2752個(關穎.鞠青.全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分析報告[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5.);二是2010年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主持進行的全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簡稱2010年調查)。本次調查從全國抽取10個省、直轄市共獲得有效樣本1224個。兩次調查的調查對象均為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
需要說明的問題是:①兩次調查並非相同的機構設計和組織實施,2010年參照了2001年的問卷設計,但存在某些問題的表述並不完全統一的情況;而且兩次調查相隔10年,這期間未成年人生存的社會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2010年調查中的某些問題在2001年並未涉及。有鑒於此,在尊重原始調查數據的前提下,為方便比較,統計中對個別指標進行了相應的技術處理,對某些不可比指標選擇了放棄。②2010年和2001年兩次調查對象均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不包括接受非監禁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罪人。10年間在我國刑法制度改革中,一些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年齡較小的未成年犯采取了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2003]12號)pages/chinalawinfo/5/2/27949cf224af067b2527d3095ef9a966_0.html);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規定8種罪行以外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等等。而本次調查對象只是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犯,不包括這些不在押的未成年犯罪人。即本報告對調查結果的展示,僅是兩個年度在押未成年犯犯罪特征的變化趨勢。
本文試圖通過對兩次問卷調查第一手資料的比較,對10年來未成年犯罪人犯罪特征及其變化做一基本描述,僅為深入探討相關問題提供參考。
2001年到2010年10年間未成年人犯罪特征有以下方面變化:
(一)犯罪人主體特征:不滿16歲、農村、閑散比例明顯上昇,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依然高達七成以上
從區域特征來看:2010年調查結果顯示,家住城市的佔32.8%,家住農村的佔67.2%;2001年家住城市的佔48.6%,家住農村的佔51.4%。其中城市未成年犯包括住“城鄉結合部”者,2010年14.1%,2001年18.5%。2010年農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較之2001年大幅提昇。
從犯罪時年齡來看:2010年犯罪時的年齡是14歲的佔14.5%、15歲佔27.8%、16歲佔35.6%、17歲(包括自述18歲)佔22%,平均年齡15.67歲,不滿16歲佔42.3%;2001年14歲佔12.1%、15歲佔26.8%、16歲佔36.6%、17歲(包括自述18歲)佔24.4%,平均年齡為15.76歲,不滿16歲佔38.9%。2010年不滿16歲犯罪人比例比2001年略有上昇。
從文化程度來看:2010年犯罪時是文盲的佔1%、小學沒畢業佔14.4%、小學畢業佔8%、初中沒畢業佔52.5%、初中畢業佔13.9%、高中或中專沒畢業佔8.5%、高中或中專畢業佔1.8%;2001年文盲的佔3.3%、小學沒畢業佔22.5%、小學畢業佔11%、初中沒畢業佔46.4%、初中畢業佔10.8%、高中或中專沒畢業佔4.8%、高中及以上佔1.2%。未成年人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比例2010年比2001年有所降低,但依然高達七成以上。
從生存狀態來看:犯罪前處於不在學、無工作即“閑散”狀態的2010年佔全部未成年犯的67.6%;2001年佔61.4%。2010年處於閑散狀態的未成年人比例有所上昇。
(二)犯罪類型及刑期:侵財犯罪依然居首有所下降,性犯罪、殺傷犯罪均有上昇,刑期明顯增加
調查結果顯示,未成年人犯罪類型呈多樣化的特點。兩個年度未成年犯的犯罪類型(有幾項選幾項)如下表:
表1 兩個年度未成年犯犯罪類型(%)
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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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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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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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2001年
|
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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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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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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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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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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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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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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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
|
1.3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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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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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11.3
|
敲詐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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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
|
51.8
|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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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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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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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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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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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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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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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6
|
爆炸
|
0.1
|
0.4
|
聚眾斗毆
|
2.4
|
1.2
|
投毒
|
0.4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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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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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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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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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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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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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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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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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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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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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2010年“故意傷害致人重傷”(4.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7.1%)分列為2兩個指標,而2001年為1個指標“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故將前者合並,百分比為11.5%。
②2010年增加了“網絡犯罪”2001年沒有。
這組數據表明:從總體上看,按比例兩個年度都是“搶劫”罪居首,“強奸”罪均位居第二。明顯的變化是2010年搶劫罪明顯低於2001年,低12.6個百分點,而犯強奸罪的比例有所提高,高4.7個百分點;2001年犯“盜竊”罪的比例位居第三,與2010年犯“盜竊”罪的比例幾近相同,但2010年“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的比例高於2001年,並超過“盜竊”罪排在第三位。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此我們將兩個年度不滿16周歲未成年犯的犯罪類型進行了比較,如下表:
表2 兩個年度不滿16歲未成年犯犯罪類型(%)
犯罪類型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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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殺人
|
7.8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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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
|
13.5
|
8.0
|
強奸
|
19.8
|
14.0
|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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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68.7
|
販毒
|
1.2
|
0.7
|
放火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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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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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2
|
投毒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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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 2010年分別是4.1%、9.4%。
與總體變化趨勢相同,較之2001年不滿16 未成年人犯“搶劫”罪的比例略有下降,而犯“強奸”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的比例有所上昇。
從未成年犯的刑期來看,調查結果顯示,2010年5年及以下刑期的明顯低於2001年,而6年及以上刑期的高於2001年。2010年不滿1年-2年19.5%、3-5年39.2%、6-10年27.3%、11年及以上14.1%;2001年分別是29%、40.3%、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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