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專家:
關於商品房問題,主合同商品房交付日期甲方於2012年3月31日前交付乙方。補充合同第6條當準入證的發證時間與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不一致時,以准入證下發時間爲準,准入證下發一個月內,甲方不能交付房屋,按逾期交付處理。
請問:這一條款是不是不公平條款?可不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按照上面的說法主合同2012年3月31日還是不是交房日期?至今未交是不是逾期?
又房屋買賣合同裏的一條附則:1凡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與本補充合同規定不一致,以本補充合同爲準,補充合同無簽訂日期,它這樣訂立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要求麼?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就您描述的情況來看,還不能確定該款條是否爲不公平條款,需要從整個合同整體地分析,建議您把整個合同的內容說的詳細一些。需要提醒您一點,合同雙方可以採用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重新對某些條款進行約定。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