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父親過世,他名下一套企業產房屋準備過戶給我,但母親癱瘓,口齒不清,沒法辦理公證手續,但她意願肯定是同意過戶給我,只是公證員聽不清,請問是不是到法院申請她沒有民事行爲能力,我爲監護人,辦公證時就不用聽取她的態度了,該攜帶什麼材料,去哪辦理,謝謝
您好:
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需要經過法院的特殊程序來指定監護人:《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訴訟時間在30日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公證的具體要求請您諮詢公證處。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