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0年4月30日在天津買的房子總房價26萬,當時草簽了一份合同及開發商負責辦理藍印戶口的書面承諾。但2011年2月開發商電話通知我說天津政策變化,要房款達到40萬才能辦藍印戶口了,因爲他們墊付不起這麼多差額,需要業主自己先行支付,通過審查後他們會把差額返還給我們,否則因此辦理不了藍印他們不能負責。無奈我又交了10多萬,那知一個多月後開發商按40萬給我交了各項稅費後只退回9萬多元,本應該2011年7月交的房子,剛剛通知我收房,還要我交此前的物業費和取暖費用.並且開發商也沒有竣工驗收證明。
如果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開發商會不會要求我按網籤合同40萬來執行這套房子的價格呀?導致我還要給他錢呀???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般情況下按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文本爲準。
感謝您的參與!
益清律師事務所申德高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