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充分體現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拐賣兒童犯罪的原則立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3起拐賣犯罪典型案件。這3起案例爲:李鳳英等拐賣兒童案,武亞軍、關倩倩拐賣兒童案和彭成坤、孟凡俊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案。
據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治拐賣兒童犯罪,特別是對於偷盜、強搶、拐騙兒童進行販賣的犯罪分子,始終堅持嚴懲重判,並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拐賣犯罪高發勢頭得到初步遏制,採取哄騙、偷盜、強搶等方式拐賣兒童的犯罪發案數量明顯下降。但是,由於各種複雜因素的綜合影響,懲治拐賣犯罪的形勢依然嚴峻,部分地區出賣親生子女及“人販子”大量收買並販賣此類嬰幼兒的現象較爲突出。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拐賣兒童及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爲嚴重損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帶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強化責任、使命意識,對嚴重拐賣犯罪在總體上繼續保持高壓嚴懲態勢,依法懲治出賣親生子女及收買兒童的犯罪行爲。對於拐賣兒童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以及案件審判工作中所反映的突出社會管理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制定對策,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積極參與構建預防拐賣犯罪發生的長效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兒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
李鳳英等拐賣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鳳英,女,漢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許元理,男,漢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萬玉蓮,女,漢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潘存芝,女,漢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高懷玲,女,漢族,1965年5月2日出生,農民。
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李鳳英從外地人販子手中大肆收買嬰幼兒,後在山東省棗莊市販賣給被告人許元理,許元理將嬰幼兒加價轉手販賣給被告人萬玉蓮,萬玉蓮通過潘存芝、高懷玲、馬廣玲、李秀榮、孫晉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將嬰幼兒販賣給棗莊市嶧城區、市中區、薛城區等地的居民收養,牟取利益。其中,李鳳英、許元理、萬玉蓮參與作案37起,拐賣兒童38人;潘存芝參與作案9起,拐賣兒童9人;高懷玲參與作案6起,拐賣兒童6人。被拐兒童來源不明,破案後,均已解救。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鳳英、許元理、萬玉蓮、潘存芝、高懷玲等人以出賣爲目的,販賣兒童,其行爲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李鳳英、許元理、萬玉蓮販賣兒童人數衆多,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潘存芝、高懷玲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鳳英、許元理、萬玉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潘存芝、高懷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並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