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強制執行A公司償還勞動工資報酬債務期間,
A公司註銷,未通知債務人。
A公司股東是A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控制人、得益人,
同時又是B公司法人\股東,B公司沒有勞動員工。
B公司法人\股東用B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用A公司出勞動人員;
B公司收取A公司勞動人員賺取的利潤,使A公司賬戶沒有資金。
請問律師:
這種情況下,A公司與B公司是不是關聯關係公司。A公司註銷後,
A公司股東也就是B公司法人應不應該承擔連帶償債責任;
是追加A公司股東也就是B公司法人爲被執行人,
還是要到法院重新起訴A公司股東也就是B公司法人償還A公司債務,
請律師幫助解答,謝謝。
請問律師:這兩個“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還有效嗎?
謝謝。
尊敬的劉先生: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可以變更A公司的股東爲被執行人。另《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仍然有效。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