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漢口碧海花園海月苑D307業主。當年按小區設計圖紙買下此房(別野)我們和四家爲鄰,按圖紙要求,在公用部份小路我方內做了圍牆,共用部份按開發商原圍牆。去年房地局辦理房產讓時,由另三家無人住,東西湖土地局,將我們四家共用的道路(經開發商鋪有高級地磚)劃給了D308號,併發給了土地證,我們另二家未做院牆。所以無事,我家合法的圍牆有一方成爲D308號共用牆,對方要求我們拆掉,雙方發生糾紛,快動武,我方認爲這是公用路。歸全體業主所有,誰都無權出賣,對方說我土地證是用錢買來的,有本事你也可以去買,問宏宇公司,他說開發商無權出售公用小道,,可能是辦證過程中出的差錯,可找土地局。禍首是這張土地證,請問,土地局能賣小區公用道路嗎,。這一問題歸誰菅,土地證是否有效,(附六張照片)求助人,彭祖龍,電話13907101454。(明天發來)
尊敬的彭祖龍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按照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土地管理機構也無權出賣公用道路。如果是土地管理機構辦理證件的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可以進行反映糾正。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