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金庫”法律存空白
據悉,規定共十條,要求中央企業堅持綜合治理、糾建並舉、注重預防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會計覈算,強化審計監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由於‘小金庫’的特殊性質,很多時候都是以批評教育警示爲主。”羅猛認爲,在治理小金庫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的銜接。“司法部門在實踐中發現了‘小金庫’的苗頭之後,就應該向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時報告及時調查,此外,目前,治理‘小金庫’還應該加大黨紀政紀的懲治力度。”
記者查閱相關條文法律發現,目前,對於“小金庫”的相關法律規定仍然不夠明確。
一名律師向《法制日報》記者舉例說,有的小金庫資金是來源於以假髮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而設立的,這就違反了現行的稅收徵管法以及關於發票管理的規定;而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的“小金庫”,則違反了會計法、預算法。因此,法律條文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對於“小金庫”的懲治力度。
此外,從以往的案例來看,私設“小金庫”的行爲被發現後一般被當作違紀來追究。但也有人認爲,私設“小金庫”明明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腐敗行爲。因此,從法律上究竟該如何定性也是一大難點。
“不能籠統地說私設‘小金庫’是違法行爲,因爲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此尚無明文規定。我們只能說它違背了政紀黨紀,是羣體組織的‘離軌’行爲。因此,以違紀來追究私設‘小金庫’行爲並無不當。雖然從原則意義上講私設‘小金庫’還不能列入腐敗之列,但它帶有‘白色腐敗’性質。”林喆說。
正因爲法律上存在模糊性,因此,對於此次國資委明確定義央企“小金庫”,林喆認爲積極意義非常顯著。
“‘小金庫’的出現都是鑽法律規定的空子,千方百計地挪用資金。一旦明確定義了‘錢究竟應該怎麼用’,也就等於剷除了小金庫的生存土壤。”林喆認爲,要從根本上規範央企或國企的財務狀況,還是應該對央企或國企的領導尤其是“一把手”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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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腐敗是對腐敗行爲的一種評價,它與灰色腐敗和黑色腐敗不同。灰色腐敗是指對之懲罰雖爲上層階層所擁護,卻不受到其他社會成員支持的腐敗行爲,如賭博現象;黑色腐敗是指爲社會大多數成員(包括上層人物)所一致譴責的腐敗行爲,如貪污受賄等。白色腐敗則是指無論是社會普通成員,還是上層人士,都不積極支持對之懲罰的腐敗行爲,如裙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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