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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高發原因,重拳治理“拆遷腐敗”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在兩會期間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每一個拆遷環節背後都孕育著巨大的利益,基本上都可能有職務犯罪發生。
龍翔表示,拆遷腐敗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造成:
一是經濟發展因素。拆遷資金運作量非常龐大,一個拆遷項目少則數千萬,多則數億元。拆遷領域資金調度頻繁,現金流量巨大,即時給付率高,為腐敗的發生提供了機會。
二是法律政策因素。拆遷領域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章制度,為腐敗問題的發生提供了權力尋租的制度空間。目前,只有一部國務院制定的全國適用的規范拆遷的基本法規,各地方關於拆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比較多,但規范性較差、變更率較高,與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銜接性不夠,造成政策的穩定性、連貫性、統一性不足。
三是管理體制因素。拆遷管理體系較為混亂,目前,普遍實行的拆遷工作屬地責任原則,直接將拆遷權力和責任分配至區縣政府,一身二任,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難以形成有效的權力約束監管機制;拆遷隊伍不穩定,拆遷工程往往由政府的拆遷辦公室或臨時成立的機構負責,存在大量臨時協助人員、借調人員,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拆遷管理機制隨意性較大,補償的彈性空間較大,容易形成權力勾結和利益聯盟。
四是社會衝突因素。違章建築、土地權證、析產分戶等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弱勢群體因拆遷而產生的生存問題,使拆遷成為各種社會問題集中爆發的焦點。因解決社會衝突因素而過量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導致腐敗問題假借社會衝突的機動空間謀取非法利益。
針對拆遷腐敗高發,南京市紀委會同公檢法等執法執紀機關聯手開展“利劍行動”,已查處案件48起,涉案人員81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43人。
龍翔告訴半月談記者,去年10月,南京市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拆違和拆遷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辦法》按照拆違、拆遷工作的不同主體分類,列舉了5個方面32種需實行責任追究的具體違規行為,基本涵蓋了目前拆違和拆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基層一些黨員乾部向半月談記者反映,《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工作流程,有利於促進依法執政,對涉及拆遷工作的基層人員形成了硬約束,能有效防范因履職不當而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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