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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河東區唐口街某社區一樓住戶,由真理道供熱站負責供熱。我所居住的小區自2007年夏天入住,辦理入住手續後,我們就到供熱站說明不居住,報停暖氣。供熱站的接待同志當時說,按照規定新建房屋兩年內不能停熱,但是鑑於我們的特殊情況(還遷住宅加之不居住),表示給我們記錄下來就不供熱了,但是沒有任何停熱憑證。於是08年、09年、2010年我們均在8月份左右到供熱站去和工作人員溝通,工作人員承諾停氣,不收取費用,但是沒有任何憑證。事實上我們的暖氣管也確實是已經被截堵了。今年11月12日(週六),我們樓門三樓的暖氣管道井,不知道什麼原因向外跑水,所有跑出的水,完全順着管道井漏到了我們的房子裏,跑水持續了一上午導致了我們房子貼近樓道一側房頂全部被泡,部分牆皮脫落,窗戶的口線也因泡水而脫落,水順着牆也對傢俱有了不同程度的損壞。我們及時與供熱站溝通,師傅們卻在下午纔來維修三樓管道井;我們在13日去到供熱站協商解決此事,供熱站卻讓我們先回家等待,負責的師傅不在站裏,下週再來解決。19日我們來到供熱站,協調解決跑水賠付事宜,卻被告知,我們拖欠四年暖氣費,我們堅持說我們報停過,且暖氣管也是由供熱站截堵的;後經過爭論,供熱站承認,是他們在今年2月21日(供熱期內)將暖氣管截斷的。截斷管線一事,並未通知到我們,且今年7月份時候,我們去供熱站告知停熱事宜的時候,供熱站並沒有說明,給我們截斷管線,自從07年至今,偶爾我們會在房屋內停留,也沒有人上門收取過暖氣費,也沒有供熱站給我們打過電話說過暖氣費的事情,包括我們每年去供熱站報停,也沒提及過暖氣費的事情。請問,供熱站的做法合乎法律規定嗎,我們是否能夠從供熱站索要到賠償,我們該怎麼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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