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1年9月份,交定金後,認購天津某樓盤一套期房,隨後將房款付清。由於房管局搬家,簽訂購房合同一事擱置。目前仍未籤購房合同。請問我能退房嗎?此時退房屬於違約嗎?
另外,我還有如下幾個細節問題:
1.預售許可證
該樓盤提供的預售許可證是複印件,在網上無法查證。要求看原件被拒,銷售人員說,如果工商局、律師在,可以出示。
請問我要求看原件的請求是合理的嗎?
2.價格問題
該樓盤通過某知名網站展開團購進行促銷,在9000元/平的價格上打68折扣,但該樓盤從未以9000/平成交過,請問此行爲是否屬於價格欺詐?
3.污水處理廠
該樓盤周邊要建污水處理廠(見附件:寶坻區政府公示的京津新城規劃圖),但開發商並未告知。
以上3點,我是否可以以此作爲開發商違約的理由,要求退房?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開發商應該5證齊全包括您所說的預售許可證,價格是否存在欺詐需要您提供合同面談不能簡單認定,至於污水處理廠是否構成違約要看當時開發商和您的承諾,如果構成違約您應該起訴對方要求其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