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本人1999年進公司實習。2000年9月簽訂勞動合同,至今工齡11年,今年9月30號合同到期單位以效益不好裁員等理由不續簽合同而改簽勞務合同是否合理?勞務合同前兩月沒工資回家後4月上崗有工資。(但給上保險和公積金)另外我從合同到期後一直在崗且工作至10月31號,單位一直也沒通知我不續簽是否合理?我的一個同事也是這樣但是他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給了4W多的補償請問是什麼依據?我可能說的不太清,希望您能給我解惑!謝謝
尊敬的網友:
無論您是否繼續和公司履行勞動合同建議您都要及時申請勞動仲裁解決,至於您說的四萬元很可能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