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事件的經過是:本人於2011年10月26日下午2時許,到天津武警醫學院附屬醫院看病,將自行車臨時停放於醫院主樓後門旁邊的空地。(此處並沒有任何提示不準停放自行車,醫院內也沒有明確的標示,指明存車處的位置)就醫之後,發現自行車不見,經向保安員詢問,得知自行車被存車處的人員扣押。遂與存車處的人員交涉,對方要求索取所謂罰款5元,纔可以放行。當對於罰款的條文提出質疑的時候,對方既拿不出物價局的收費規定,又無法提供正規專用發票。(請問,存車處是否有權利索取罰款,是否應該有相關的物價局規定的條款來限制罰款數額,是否應該出具專用收據或者發票)此問題應該向哪個部門反映,如何處理來維護我的合法權利。
謝謝!
尊敬的馮哲網友:
您好,依照你的成熟,該單位無罰款權,你可以向收費管理部門反映。如對方拒不返還自行車,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訴訟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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