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2年前識蘇卅一女子,而在蘇卅買了一套房42萬人民幣,交銀行現金全用本人名,後帶此女子往廣東中山又聯名買了套房月供1200,在本人往海外工作每月寄7000回包栝供樓,但此女子並無供房款並把蘇卅房在沒有本人授權下改為她名下房產証,現問題如下:
1.已12年之久仍可追究嗎?
2.因只知地址及該女子名及舊時手機號可有依據追蹤嗎!
3.因十二年之久本人多在海外工作銀行交款單據已全失,可有補救法子?
4.如蘇卅該房已變賣可有法子追究。
5.此情況可直往蘇卅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嗎、費用若干?
感謝回覆
香港 林生
尊敬的林棟樑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 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因此,不知蘇州女子何時將您的房屋擅自過戶;如果您在近二年內才得知此情況,仍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2-5的法律問題,建議您及時到律師所詳細諮詢,以便得以確切詳盡的法律方案,相信會找到合適的解決辦法。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