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鄰鎮街道買了一處院子,可做門面,也可住人。我和蓋這房子的人,簽了一份合同。合同上註明:他是把所建房屋賣給了我,地皮仍屬於他,是40年。我另外每年再給他1000元場地租賃費。合同是和他籤的,中間人是他表哥。他們只簽字,也沒有摁手印。 我就想問問按法律來說,我們這種合同有法律約束嗎?還有就是,假如以後拆遷,賠償金會給我還是給他。如果這種合同不行,,那我們應該怎麼去籤合同或怎麼做???
尊敬的網友:
合同如果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自願簽署合法有效,如果遇到拆遷問題依照拆遷公告辦理。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