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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關於勞動糾紛等事宜,請律師幫助詳解一下,第一:我在一個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了兩年,企業跟我簽訂了一份空白的合同,當時應該不想離開該企業所以無奈之下,簽訂了這份合同,我想諮詢一下該合同受法律保護麼?第二:我在企業工作兩年企業未曾給我繳納任何的社會保險,我想知道企業應該怎麼補償我是補交他應該繳納的那部分嗎?產生的利息跟滯納金怎麼辦,時不時也應該由企業一併擔負?第三:我在企業工作這兩年企業不給與我夏日的防暑降溫福利,可當我問到企業方,企業方卻拿出了一個天津市2009-2010年認證的受金融危機影響企業,說可以不給於員工福利,這說法是否合理?第四:我如果提出辭職離開公司,還可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企業已經違反勞動法,還有沒有權利享受提前30日遞交辭職申請書的權利?第五:在企業工作兩年沒有加班費,企業方人力資源部說,我所在部門經理並沒有向人力資源部申請過加班,這個說法是否合理,這樣企業就可以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了嗎?第六:在同一個企業曾經調動過一次部門產生了兩次試用期,可企業不承認是試用期,企業方稱:你拿的工資是學徒工的工資,但工資已經表明,我實際拿的工資與我應拿的工資不符,這方面我應該如何迴應企業方?
請各位律師幫助我解答一下,關於我上述的問題,我要如何進行維權,我感覺勞動仲裁強制性的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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