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手機第三天出現故障無法開機,要求退貨,被銷售方告知去生產商的鑑定中心做鑑定,我查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都沒有找到關於要退換手機必須有相關檢測部門開具的鑑定單的相關規定,只是規定了退換手機要有發票和三包證明,現在我很不理解消費者的權益爲什麼可以被隨意的踐踏,我想請各位專家告訴我關於要想退換手機必須有檢測部門開具的鑑定單據的法律規定在哪裏,和如果有的話,下位法可以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嗎?請各位法律專家給予支持和幫助!
尊敬的王子源網友: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所提及的手機退貨問題,應當按照《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該規定規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但證明有這些故障,確需進行檢測鑑定。這並未與上位法相沖突。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