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做銷售工作,我想問,我5月25日提交辭職申請,申請最後工作日期是5月31日.因爲4月底和老闆溝通過辭職的想法。請問這種情況,我應該拿到離職證明的最晚期限是什麼時候
尊敬的王強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解除後即可開具相關證明。因此,公司應當最晚在30日期滿後爲您出具辭職證明。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