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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我市法院第一張禁止令,發給了貴州少年王小(化名)。
昨下午,王小的父親領着兒子、懷揣禁止令回到家裏。接到重慶晚報記者來電,他表示“對禁止令非常滿意”。
據悉,王小是因爲到重慶主城闖蕩江湖時,結識了不三不四的人,受邀參與搶劫。法院對他判處緩刑,同時發出禁止令,禁止他在沒有監護人陪同下在外過夜、進網吧和賭場、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
15歲少年打工,被拉入搶劫團伙
王小的父親王先生稱,王小去年15歲初中畢業。成績中等偏上。剛畢業,他就吵着要到重慶打工。就這樣,王小從貴州省桐梓縣老家來到重慶。
“我們根本不知道王小在重慶幹些啥。”王先生稱,直到後來從重慶警方處得知,兒子加入了搶劫團伙。
南岸區法院審判長周莉莎介紹,王小所在的搶劫團伙有3人,王只參與了1次搶劫。
周莉莎介紹,那是2010年9月4日凌晨,該團伙在南岸區萬壽路郵局附近,王小受人指使,搶了一個獨行女子的挎包。挎包裏有200餘元現金和1部手機。同年10月22日,王小回到老家後,向當地警方投案自首。
監管不力,“乖娃娃”變少年犯
對於王小的蛻變,王先生最初感到不解。
他稱,兒子在家是個聽話的孩子,外出都要先經大人同意,和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沒有接觸。妻子常年在外打工,平時都是他在管教王小。
周莉莎介紹,王小和另兩個只有17歲的同夥缺乏生存技能,找不到工作,錢花光了,他們想到了搶。王小變壞的另一方面重要原因是,王小家長的監管教育不力。
審判長還在王小的學校及村委會了解到,王小在初中畢業前,一貫表現良好。學校和村委會都希望共同來幫教他。
發出禁止令,禁止他在外過夜
前天,南岸區法院對3名少年搶劫團伙案進行圓桌法庭(就是法官、檢察官、未成年被告人圍着圓桌開庭,以減輕被告人心理壓力)開庭後,口頭宣判對王小判刑1年緩刑1年。
周莉莎稱,他們瞭解了王小犯罪前後表現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後,綜合案件實際情況,並在充分聽取原學校意見、所在村委會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他判處緩刑。根據今年“五一”剛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對於宣告緩刑的,要禁止他們接觸危險場所、危險人羣,以防被不三不四的人再次帶壞。
周莉莎介紹,這些禁止的行爲寫入了判決書:“禁止被告人王小在緩刑考驗期內,脫離法定監護人在外過夜;進入網吧、賭場;與吸毒及違法人員交往。”
王小父親稱,本來就巴不得孩子離開是非場所,遠離是非之人。在徵求孩子意見後,他打算把孩子帶回去,送去讀高中。
禁止令適合哪類人
周莉莎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應當宣告緩刑,同時發出禁止令,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如果罪犯違反禁止令,法院將綜合相關情況,撤銷緩刑。
禁止從事哪些活動
根據規定,禁止令規定禁止從事的特定活動,主要根據犯罪活動性質來確定。
專門設公司進行犯罪活動的,將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罪犯在附帶民事賠償中沒有兌現賠償、違法所得未追繳或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禁止進入哪些場所
一、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
二、未經批准,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的場所,比如球賽、演唱會等。
三、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除外。
四、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禁止接觸哪些人羣
一、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三、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禁止接觸同案犯。
五、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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