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入住後,開發商將位於小區內的一處臨時建築移交物業公司出租管理,並私下約定作爲前期物業費用的補充,待臨建到期後拆除。至今該建築也未拆除,物業公司則一直對業主欺騙說是開發商在收取房租。今年物業公司由於業主投票不足三分之二,又由新的物業公司接手,移交過程中,才發現房租一直由物業公司收取,七年間大概有百十萬元的收益。爲此,業主會提出物業公司應該予以返還公共收益,但是至今物業公司也不返還。我們是該報警還是應該起訴?物業公司負責人的所爲構成職務侵佔罪了嗎?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個人認爲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前物業公司返還不當得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風水律師
20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