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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一致認爲刑事司法或者刑事化並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唯一方法,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總體思路,並不能只從司法程序的改革入手,在社會治理尚不健全或漸趨鬆弛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改革難以落到實處。
學術研究
4月20日至21日,上海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創建25週年之際,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共同主辦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討會”在上海舉行。來自中央政法機關、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地方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約一百五十人蔘加了會議。與會代表就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中面臨的諸多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既在一些基本問題上達成了共識,同時也在一些敏感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實證研究
本次研討會以宋英輝教授主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實證研究項目爲背景展開。近年來,各地陸續開展了一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創新機制,包括流動人口中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未成年人案件審查批捕程序中的律師參與、合適成年人蔘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等。爲直觀瞭解這些創新機制的運作狀況及存在的問題,有效評估其實際效果及可推廣價值,自2010年4月起,宋英輝教授帶領課題組通過實地調查、發放問卷、訪談、個案觀察、跟蹤回訪、查閱案卷等方法,進行了一系列實證研究。
截至2011年4月,課題組共對10個省(市)中的15個城市32個區縣進行了實地調查,對三百五十餘人進行了訪談,回收有效問卷六百餘份,在各地還收集了有關規範性文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文本資料。本次會議的絕大多數地方實務部門的代表,就是來自上述已較早開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創新的地區,因此,會場氣氛十分熱烈和活躍。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域外比較
比較出真知,比較見優劣。比較是法學研究中常用的一種方法,對域外相關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可以起到規範樣本的效果。
與會代表普遍贊同借鑑域外相關制度來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學者甚至提出,可以直接套用域外國家關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成功經驗爲我所用。當然,也有代表告誡說,在比較和借鑑域外製度時,應當持一種謹慎、系統和開放的態度,關注各個國家在制度背景上的差別,以避免盲目的“拿來主義”傾向。
從域外國家的情況來看,各國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和制度設計上均有一定差別,學者們對此展開了熱烈討論。有學者指出,美國未成年人司法在價值取向上經歷了一個從保障未成年人權利向防衛社會、維護公衆利益和保障未成年人權利並重的轉變,甚至趨於偏重對社會利益的維護。未成年人案件通常是由獨立的少年法院通過一種“準刑事”或“準民事”的程序加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才轉交刑事法院審理。英國大體上遵循了一種“監禁—替代”的思路,將監禁刑與教育、改造予以關聯,並設置保護觀察制度作爲監禁之替代來實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
儘管各國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有所差異,但也有某些共通之處。有代表加以歸納後指出,域外國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普遍貫徹一種教育、改造和矯正的基本理念,通常都設置有一套獨立於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系統和刑事訴訟程序,採取與成年人分開羈押、隱私信息保密、量刑前的社會調查等制度,在實體處置上充分體現非犯罪化、非刑罰化和輕緩化。這些都爲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經驗。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完善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開展了一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創新機制,儘管在具體做法上有差異,但都取得了較好效果。例如,社會調查機制、律師參與審查批捕機制、合適成年人蔘與訊問機制、刑事和解機制、分案起訴機制、社區矯正機制、輕微犯罪記錄消滅機制等。
絕大多數代表對實踐中的創新做法持肯定態度。認爲這些探索的可貴之處在於,契合了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有關規定和精神,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踐行,更加關注未成年人的羣體特徵和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真正體現了區別對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
但是,這些創新機制也暴露出一定問題。有學者指出,儘管這些實踐做法更加關注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障,但無法明確在程序法上的獨特性究竟表現爲什麼;過於強調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重新犯罪的增加和犯罪形勢的惡化;在對未成年犯罪加以保護的同時,如何實現對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害人的保護;還有的實踐創新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等問題。
與會代表一致認爲刑事司法或刑事化並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唯一方法,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總體思路,並不能只從司法程序的改革入手,在社會治理尚不健全或漸趨鬆弛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改革難以落到實處。因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切入點在於強化整個社會的綜合治理能力,並結合未成年人的羣體特徵,吸收整個社會的力量參與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來。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法制化成爲當務之急。有代表從規範法學的角度審視了區域性規範文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從而爲實踐中的創新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上的論證。從根本上講,區別對待和教育、感化、挽救仍然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爲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指明瞭方向,這是與會代表的一個共識。
但是,不應偏向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應當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未成年犯罪人權利之間作出協調,同時關注對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問題。在完善的具體路徑上,則有不同觀點。有代表認爲,其他國家關於少年司法的制度做法已經非常成熟,因而應當參照域外經驗來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學者認爲在尚不具備建立普遍性制度的情況下,可以遵循一種從技術到制度的進路,將司法實踐中的創新做法予以歸納、總結並加以提煉,然後推而廣之,以實現法律制度的改革。在程序設置上,絕大多數代表贊成對未成年人設置獨立的司法機構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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