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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畢迎
提問時間:
2011-04-2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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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居民區附近廢品回收站焚燒垃圾造成污染問題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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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您好,
我家附近有個廢品回收站,近一年時間內,經常在垃圾桶旁邊焚燒垃圾,味道很刺鼻,而且越來越頻繁,幾次與其交涉都沒有得到任何結果,環保局的人也來過,酒桌上“協商”了幾次,都沒結果,似乎回收站老闆越來越猖狂,請問,作爲小區居民,我該怎麼辦?寶寶馬上要出生了,污染這麼嚴重,我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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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
2011-04-21 22:06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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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畢迎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您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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