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靜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因此,您可對照上述規定,看您的情況是否相符合,及時提出自己的意見。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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